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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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胡曉雲: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産(chǎn)品,農産(chǎn)品的獨(dú)特品牌基因(上)
作者 admin
農業部長期著力提倡“三品一标”,各省市縣區的政府、協會及其企業都會重視並努力申請、注冊。但爲什麽農業部要提出“無公害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這一組合要求?本專題将對此,特别是對“一标”問題,提出觀點: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天然擁有獨特的品牌基因。因此,推動並強調“三品一标”,不僅在産品的品質管理層次上提出瞭不同層級的要求,更在品牌創建的差異性、獨特性方面提供瞭良好的品牌競争的核心價值。
 
什麽是三品一标?

“三品”,指的是不同層次的經質量認證的安全農産品,且其認證管理機構均要求生産者有生産規程、質量控制追溯等制度。無公害産品認證爲公益性認證 ,不收取費用,認證定位爲“保障基本安全,滿足大衆消費”,認證初級使用農産品 ,産品質量要求達到我國普通農産品和食品标準要求,推行“标準化生産、投入品監管、關鍵點控制、安全性保障”的技術制度(禁止使用高毒農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産(chǎn)品管理辦(bàn)法》(農業部、總局2002年第12号令)》,2002年4月29日)。該認證採取産地認定與産品認證相結合方式,認證時進行産地環境、産品質量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綠色食品”證明商标認證,由農業部所有並認證、授權使用。該認證定位於滿足比無公害食品更高級的需求層次,認證産品指的是産自優良生态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标準生産、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标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産品及相關産品。該認證採用質量認證與證明商标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推行“兩端監測、過程控制、質量認證、标志管理”的技術制度(允許使用推薦的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綠色食品”标準進行環境與産品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綠色食品标志管理辦法》(2012年第6号令),2012年7月30日)有機食品(有機農産品)認證(參(cān)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認證辦(bàn)法》,2001第 10 号令,2001年6月19日),強調與國際接軌 ,産品同樣以初級及初加工農産品爲主,按照有機農業方式生産、注重環境保護與生産過程監控、推行不使用化學投入品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技術制度(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 、生長調節劑、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物質),對産品質量安全不作特殊要求(銷售時符合國家标準即可)國際上無通行标準,一年一認證。

 
“一标”,爲地理标志産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産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産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将地理标志定義爲:“地理标志是指證明某一産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内的某一地點的标志。該産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國家保護知識産權工作組辦(bàn)公室編(biān),《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協議),《保護知識産權幹部讀本》,2006年3月18日)。地理标志是特定産品來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以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與商品名稱的結合表達 ,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等。地理标志标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産地的地理位置),标明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它特點,标明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農(nóng)業部著(zhe)力提倡的“三品一标”專用标識
 
我國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及管理保護體系

在我國,目前存有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PGI、農業部認證及管理保護的農産品地理标志AGI。
 
(一)國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

  國家工商總局認證與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1985年,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開始對原産地名進行保護的階段。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首次採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标産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 ,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4年12月30日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号令),将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産地的标志作爲證明商标納入商标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冊申請。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标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後的《商标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 、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第十六條規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标志所标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 ,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第十二屆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商标法(2013年修正)》,國(guó)家工商總局門戶(hù)網站:www.saic.gov.cn     2013年09月03日 )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标志進行明確規定 。2003年,重新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标志明確納入商标法律體系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三方面内容 :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 、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範圍。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申請注冊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該地理标志标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标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标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号,《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注冊(cè)和管理辦(bàn)法》,2003年4月17日)地理标志(GI)的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産銷服務機構等。申請要求對地理标志産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進行說明,並規定“申請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區範圍内的成員組成”、“申請證明商标注冊的 ,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标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第四、五條),辦法同時規定,“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線性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緻”、“集體商标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 、“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标。”(第二十條)(同上)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開始施行專用标志管理 ,其《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管理辦法》規定,專用标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樣 、中國地理标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爲專用标志的基本組成色 、專用标志與地理标志必須同時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國地理标志注冊量已達2984件。從地域分布來看,已注冊地理标志數量最多的5個省份分别爲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蘇(215件)、重慶(201件)。(國(guó)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國(guó)已注冊(cè)地理标志情況表(截至2015.12)》,國(guó)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6年01月12日)


國(guó)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二)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PGI

1999年,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原産地标記登記。中國地理标志PGI的認證與管理保護工作,於2005年7月15日開始施行。在當年發布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中 ,強調“地理标志産品,是指産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 、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産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産品。”(國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 ,《地理标志産(chǎn)品保護規定》,2005年6月7日)申請産品獲得審核通過並公告後,申請單位的生産者即可在其産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獲得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並同時廢止瞭之前的《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使用申請》,在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範疇區域的企業,申報地理标志的條件爲:産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産品;産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産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産;産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産加工曆史或天然曆史;産品具有穩定的質量。(國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标志産(chǎn)品專用标志使用申請》,http://www.chinapgi.org/Reporting/82.html)申報材料必須說明:産品生産地域的範圍及地理特征;産品生産技術規範(産品傳統加工肝功能以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産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質量特色,與生産地域地理特征之間的關系;産品生産、銷售、曆史淵源等。

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專用标志說明》(國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标志保護産(chǎn)品專用标志說明》,2006年第109号文,2006年8月1日),标志的輪廓爲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内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在外圈上部标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标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标注受保護的地理标志産品的名稱。印制标志時 ,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圓——長12.9X,高8.65X,顔色C1,Y18。内圓——長10.9X,高6.65X,顔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内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顔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顔色:M26,Y36。經緯線顔色C53,M7,Y48,K0。文字爲中文華文中宋,字高0.6X,顔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顔色同中文。地理标志産品名稱置於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顔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顔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該地理标志保護産品,與國際市場接軌,由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實施監督與管理保護 。


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使用示例
 
系列文件體現瞭“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标志、統一注冊程序、統一标準”等“五統一”原則。

(三)農業部認證及管理的農産品地理标志AGI

爲系統規範農産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産品市場競争力,200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發布。辦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辦法所稱農産品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農産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産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态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産品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号,《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管理辦(bàn)法》,2007年12月25日)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地理标志登記的農産品,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産品通用名稱構成;産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産方式;産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态環境和人文曆史因素;産品有限定的生産區域範圍;産地環境、産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必須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産品地理标志及其産品的能力;具有爲地理标志農産品生産、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28個頒布。


農業部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保護(hù)專用标志
 
根據農業部官方信息,截止到2017年2月底 ,AGI發放數量已達到2061個,並在快速增長過程中。

從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保護與使用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可見, PGIGIAGI這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雖然認證機構不同、認證相關規定與制度有一定的差異性、有效年限不同,但在對地理标志産品的相關要求、技術制度、管理辦法、标志使用等方面,依然存在著基本類似的特征。